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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善的法律终结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3-14

万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该规定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引发了一些争议。据《法治日报》报道,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建议,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引发争议由来有自。如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沈蓓昏迷100多天,因不符合“48小时之限”的条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引起广泛社会关注。面对现实中因“48小时之限”掣肘一再发生的工伤认定难事件,梁金辉代表等代表委员建议通过完善法律的方式终结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回应了民意关切,值得相关部门重视。

应该说,对工伤认定设置48小时时限,并非是故意抬高工伤认定门槛,而是尽量让工伤认定少些漏洞,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有效保护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毕竟,工伤认定不仅关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关乎国家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支付,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其设置严格的时限条件,无可厚非。

随着医学的发展,在先进医疗技术设备和药品的帮助下,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越发容易,不少病人的抢救时间早已超过48小时,再将工伤认定限制在48小时之内,既有悖抢救病人的医疗规律,又可能让遭遇工伤的职工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无望,被迫放弃抢救与治疗,容易导致伦理风险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极端事件发生,需要与时俱进对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予以修正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标准,实质上是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嫁给弱势劳动者,不但有失公平公正,也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同时,这种标准也给如何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带来了挑战。司法实践中,因法律明确规定“48小时之限”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法院即使倾向于最大程度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从工作性质、工作原因与突发疾病死亡的关联性入手进行具体分析,难以对原告的工伤认定诉求予以支持。虽然近年来不少法院对工伤认定开始适当放宽认定标准,但受制于“48小时之限”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一定程度上消弭了司法权威。

鉴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标准弊端频现,近年来不少专家都呼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取消。然而,由于认定标准更改牵涉的问题十分复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未取消“48小时之限”的认定标准,也未对其作扩大化解释。近年来,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时有所见,已成为一个公众关切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标准已不合时宜,有必要在立法层面进行纠偏。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梁金辉代表建议完善“48小时内死亡”条款,就增加其灵活性和可适用性提出了一揽子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更加科学、妥当地厘定工伤认定标准,以最大程度让工伤认定回归关怀工伤职工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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