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建议:启动基金法修改 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3-04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准备了“提请启动《基金法》修改工作的建议”的建议。罗卫表示,有必要及时启动《基金法》的修改工作,以有效回应现实需求,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自2012年《基金法》实施以来,我国基金行业高速、稳健发展,截至2022年底,基金行业资产管理总规模超过62万亿元,十年增长约13倍,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
罗卫发现,基金行业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必要及时启动《基金法》的修改工作,以有效回应现实需求,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明确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近5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季度规模始终占私募基金总规模50%以上,最高达到72%,在疏通直接融资渠道、改善资本市场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2012年《基金法》修改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导致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期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统一规则、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地位与其重要性不相匹配。因此,建议进一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二是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亟待明确。近年来,部分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引发行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托管法律适用及职责边界的争议,尤其在基金管理人失联失能等特殊情形下,对于投资者要求组织召开基金持有人会议、清算终止基金、代行基金底层资产权益以及开展相关诉讼措施等诉求,由基金托管人代为履职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建议在《基金法》中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
三是与《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协同修改不足。基金与证券、期货市场在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多相通之处,且《基金法》中的部分条款脱胎于《证券法》。因此,有必要充分借鉴上述两部法律相关内容,修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相关规定,增加基金行业举报奖励及强制调解等规定,完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措施。确保三部法律在同类事项的处理上保持一致,构建协调统一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四是对外借贷与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缺乏。近年来,行业各类风险挑战日益增加,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较少,在面对债券违约信用风险、大规模集体赎回等极端情况时可采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相对有限,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善多层次的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救助体系。目前,证监会《公募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引入基金紧急借贷机制,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因此,建议在法律层面将该流动性支持机制予以明确,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